作者是音乐产业的起点。他们可直接或通过音乐出版商触及市场。出版商通过授权歌曲录音、向流媒体平台甚至向音像制品授予许可代表词曲作者,同时也促进艺术家的职业发展。音乐出版商代表作者确保歌曲在有相应报酬和署名的情况下使用,并确保创作者因其创造得到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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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曲录音权
唱片业是整个音乐和创意产业的基本支柱。它有赖于歌曲的首次录音,即母带录音。负责母带录音的个人或实体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在市场上通常称为唱片公司。在录制过程中,作者(直接或通过出版商)授权歌词和作曲的录音,同时表演者(歌手和音乐人)也授权对其表演的录音。录音一旦完成,录音制品制作者(唱片公司)即对录音制品享有相关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独立于作者和表演者的权利,并且针对录制的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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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复制权
尽管同一个音乐有一个或许多权利人,但音乐在市场中的使用方式催生了获得不同许可的需求。使用音乐所需的许可主要有两种类型:
音乐的使用可以通过制作和发行复制件实现。这两种权利通常称为“机械权”。尽管这一表述或许在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中并不存在,不过“机械许可”指制作和传播这些复制件所需的权利人授权。取决于音乐如何得到使用,不同利益攸关方能够授予这种许可。在大多数情况下,至少应向以下一方授予机械许可:作者或出版商、唱片公司和/或集体管理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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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权
利用音乐的另一种方式是为公众表演。这可以通过现场音乐、氛围音效或活动流媒体平台实现。大多数版权法提及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不过行业采用公开表演许可作为合同惯例。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拥有公开表演权。在现场表演音乐(不使用录制的歌曲)的情况下,无需从唱片公司获得许可,但需获得作者(或出版商)的许可。最常见的是,现行法律通过集体管理组织为这些许可提供便利,集体管理组织依法授权对这些使用授予许可并收取版税。作者需要确保其歌曲已在集体管理组织正式登记,以便获得公开使用其歌曲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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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和电子游戏中的音乐使用权
音乐是音像产业的基本组成部分。音像或电子游戏项目可以有许多不同的方式使用音乐。在音像项目中使用录制音乐的常见许可称为同步许可。之所以称为同步,是因为这使音频与电影、连续剧、电子游戏等内容的图像同步。音像和电子游戏制作也可能委托词曲作者创作“新的”音乐,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包括同步之外的其他许可。此外,既有歌曲的作者(或出版商)可授权在音像项目中使用音乐的新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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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和广播中的音乐使用权
词曲作者或许会疑惑,如果他们的音乐在电视节目、广播或者甚至酒吧里播放,他们能够如何收到版税。另一方面,餐厅可能会想知道是否需要为他们想在背景中播放的每一首音乐都获得许可。这就轮到“一揽子许可”发挥作用了。一揽子许可是集体管理组织对公开表演纳入该组织曲目中的所有音乐的用户的授权。作为交换,用户应告知播放的音乐并支付一揽子许可费。 词曲作者将根据自己音乐的使用量按比例获得版税。为此,集体管理组织需要不仅能够识别音乐,还要能确定其权利人。这通过在当地集体管理组织登记歌曲实现,集体管理组织会将使用情况与收取的费用匹配,然后分配给该国或者甚至其他地方有权收取版税的所有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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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词或乐谱的印刷权
印刷权指将包括歌词在内的音乐作品转成乐谱的授权。这些权利还包括以实物和数字格式发行乐谱和歌词。例如,用歌曲的歌词制作商品可能会侵犯歌词作者的权利。在一些情况下,版权法认可允许歌曲使用的情况。要了解这些情况,需要考虑使用歌曲的地域所适用的限制和例外。